浙江某住宅区从楼上飞来一件水晶烟灰缸砸伤人该谁担责
浙江某住宅区从楼上掉下来一件水晶烟灰缸砸伤了路人的头部,而又有谁来担责吗?
案例评析,前不久的一个黄昏,在某住宅楼前,老李和老王正在下围棋,引得一群人围观,正杀得难解难分的时候,不知是谁突然从楼上扔下一个水晶烟灰缸,恰巧砸中了老李的头部。老李顿时鲜血四溅,倒地昏迷。由于正值黄昏,住宅区内的路灯还未开,所以大家四处观察,也没发现是谁家扔的,便急忙把老李送进医院治疗,老李在昏迷三天后苏醒,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颅骨缺损伤残,损失医疗费等6万多元。大家气愤不己报了警,公安机关经过现场侦查,排除了一楼和二楼的住户往下扔水晶烟灰缸的可能性,而三楼以上的住户中,只有朱家能够证明侵害发生当天,全家外出度假,不可能是侵权人,除朱家以外的住户均无法排除侵权嫌疑。老李怎样才能为自己讨回公道呢?
现实中有许多小区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从楼上抛掷的物品或从楼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的损害后,往往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因此到底应该要求谁承担责任就成了一个大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理论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往往也不一致,有的认定此种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应当要求不能排除嫌疑的楼上住户共同承担责任,也有的认为要求楼上住户共同承担责任的要求不合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确定的答案。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里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能够确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谁,此时若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当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有很多情况下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此时案件应该怎样能够处理《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使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频出,做法往往也不一致。因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弊⒁庹饫锸恰安钩ァ?,而不是,‘赔偿”,可见《侵权责任法》并不赞成将此种行为视为共同危险行为,同样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确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原则。
第一应当明确的是这里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并非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具体指《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肚秩ㄔ鹑畏ā返?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而不知谁为具体加害人的情况,而这里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
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只有一个人向楼下抛掷物品或其物品坠落,而不是楼上的人同时向楼下抛掷物品或其物品同时发生坠落,因而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但是,发现了真正加害人的,可以向真正的加害人进行迫偿,否则会使无辜的人感到法律不公平。法律不能冤枉无辜,否则,将失去人们的信任,况且也不利于邻里的和谐。
第二,应当注意区分《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第87条?!肚秩ㄔ鹑畏ā返?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迫偿?!闭庖惶跏恰睹穹ㄍㄔ颉返?26条的演进,在这种情况下,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恳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非常明确的,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则难以确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即难以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因此要注意区分。
第三,不能置受害人的利益于不顾。从高楼上抛掷物品或从高楼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无辜受害人得不到任何补偿,对受害人也极不公平,而住在同一幢楼上的业主是一个集体,更具分担损失的能力,因此《侵权责任法》确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原则。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全部的损失,那真正从高楼上抛下东西的人就可以完全免责,会诱发严重的道德风险。
第四,本条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本条规定,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时,被侵权人只要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就可以获得不能排除嫌疑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而建筑物使用人则需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免除其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的责任,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就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回到本文开篇的案例,公安机关经过现场侦查,己经排除了一楼和二楼住户往下扔水晶烟灰缸的可能性,但仍然不能确定具体是谁家扔下的水晶烟灰缸,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三楼以上的住户均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由三楼以上的住户对老李的损失予以补偿。但如果三楼以上的住户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是加害人的,比如说三楼朱家能够证明自己事发当天全家都去度假了,无人在家,就可以不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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